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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取缔“黑网吧”的职权
 
 
查看: 时间:2008-1-3 15:07:51】【
 
                                        民建台州市委会副主委 辛涌

   基层文化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称“网吧”)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为规范和净化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场,文化主管部门对审批设立网吧的规模和选址进行了必要的控制。但在实践中,未在定点设立选址范围内、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黑网吧”,不经审批就擅自开设并从事互联网的非法上网营业服务活动。这些“黑网吧”不仅不符合设立的基本条件,甚至还堂而皇之地接纳未成年人入内上网,严重妨碍了政府对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管理秩序,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条、第27条,对未经审批的“黑网吧”的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单位处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处置;另规定对依法设立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理,但如系未经审批的“黑网吧”,文化主管部门即使发现也无权处理,造成文化主管部门对“黑网吧”管理上的“真空地带”。
  针对“黑网吧”执法上存在“缺位”现象,应从立法上赋予基层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取缔“黑网吧”职权。主要理由有:
  一、有法理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二个“条例”均系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在取缔“黑娱乐场所”上赋予文化主管部门执法权,而在取缔“黑网吧”上限制并约束文化主管部门的执法权。
  二、有利合理配置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并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文化主管部门有对依法审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活动行使监督管理权,为此基层文化主管部门都配备了现场管理巡视稽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有足够的执法资源并可在现场及时对“黑网吧”进行处置。反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黑网吧”的取缔要待文化主管部门现场稽查移送案件以后才可以立案并审查处理。客观上增加了查处的环节,也浪费了宝贵的处置时间,同时工商行政机关所肩负的职能远不能满足主动稽查的要求,这些都不利于有效及时地打击“黑网吧”的违法行为,也浪费了有限的执法资源。如果,文化主管部门在管理中发现“黑网吧”可第一时间进行处置,既节省时间,又抓住了战机、控制了事态,同时又节省了执法资源。
  三、有利于克服消极执法。在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基层文化主管部门初步认定是“黑网吧”的,等案件移交工商行政机关后被推翻上述认定并不予处理。有的单位在收到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后,甚至还为“黑网吧”通风报信,使之逃避处罚等。

为此建议:
  一、国务院法制办应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在第4条规定的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权中补充:“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查处。”
  二、国务院法制办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条例》第27条补充“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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